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124执恢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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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执恢410号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学锋;李花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124执恢410号本院立案执行张树岱与李学锋、李花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012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学锋、李花兰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树岱向平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鲁0124执1175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职权立案(2021)鲁0124执恢410号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李学锋银行存款12091.46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恢复执行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平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2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恢复执行标的执行完毕。如对本结案通知书有异议,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平阴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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