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长海与谷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32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602民初1324号案件名称
鲁长海与谷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白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鲁长海;谷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1324号原告:鲁长海,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通化海通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峥,男,1976年7月1日生,汉族,白山市弘宇商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第三人:白山市弘宇商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53606357R。 法定代表人:谷峥,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东,吉林汲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鲁长海与被告谷峥及第三人白山市弘宇商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鲁长海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鲁长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长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28元,减半收取17614元,由鲁长海负担。 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2执1955号 下一篇 王晋、崔同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