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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晋、崔同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6执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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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执987号
  • 案件名称

    王晋、崔同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晋;崔同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6执987号申请执行人:王晋,男。被执行人:崔同同,男。关于王晋与崔同同借款合同执行一案,本院(2021)陕0826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同同未在期限内予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王晋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王晋借款12200元,案件受理费为60元,执行费为8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6日、2021年9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劵、无足额银行存款、房产。3、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崔同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名单。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波审判员 马 国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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