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晋0108民初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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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108民初2158号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太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某;张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晋0108民初2158号原告:王某,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5000元及逾期利息1728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0228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我是朋友关系,被告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于2013年6月向原告王某借款人民币8.5万元,原告王某在位于太原市南寨出借款款项8.5万元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被告出具书书面借条并承诺1年内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分文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在上述借条下方书面注明所借款项未予清偿并再次确认借款事实。还款期限届满起算至今已八年。迫于无奈原告诉至贵院望依法详查公正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共同确认被告张某欠原告王某借款80000元,被告张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偿还2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偿还40000元,直至还清。二、被告张某如未按照上述第一项还款,原告王某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17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 判 员 樊晓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 珊书 记 员 闫 淼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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