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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张敏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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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2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张敏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张敏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李彩林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273号原告李彩林,女,生于1963年12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强,陕西秦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云,陕西秦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敏申,男,生于1978年11月18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71008419X3。负责人买发臻,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辉,该单位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高新区。负责人王德龙,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林诉被告张敏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彩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李彩林负担。                                    审 判 员  赵宝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昱欣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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