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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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87号案件名称
伍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伍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执187号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伍某某,男。 本院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伍某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委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出狱后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车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家庭财产及收入等财产情况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报送某某机关临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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