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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5执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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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5执187号
  • 案件名称

    伍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伍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5执187号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 被执行人:伍某某,男。 本院在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伍某某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委托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被执行人出狱后下落不明,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车辆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房地产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家庭财产及收入等财产情况委托当地法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报送某某机关临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 维 审判员 妥国兴 审判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华宝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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