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蔡云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28民初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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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民初501号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蔡云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蔡云红;吉洛子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28民初501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住所地普格县螺髻山新建二环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8MA62HOBW4E。法定代表人:李华清。。被告:蔡云红,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普格县。被告:吉洛子伙,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苗族,住普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与被告蔡云红、吉洛子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于2021年0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00元,由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螺髻山分理处承担。审判员 沙马日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乃古拉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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