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崇鑫、刘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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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1725号案件名称
李崇鑫、刘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李崇鑫;刘铁军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1725号原告:李崇鑫,男,1995年5月11日生,满族,住灯塔市。被告:刘铁军,男,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李崇鑫诉被告刘铁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崇鑫将诉讼标的额由10,000元变更为111,134元。经本院释明,原告李崇鑫在指定期限内未就增加诉讼标的额部分补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交纳诉讼费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原告李崇鑫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李崇鑫负担。审 判 长 曹 凯人民陪审员 张丽杰人民陪审员 吴 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媛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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