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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7执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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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7执60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陇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利刚;李媛媛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7执6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军,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峰,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赵利刚,男,1983年1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李媛媛,女,1985年12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利刚、李媛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27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赵利刚、李媛媛清偿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万元以及截止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61874.67元,合计人民币201874.67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由赵利刚、李媛媛按照月利率14.5656‰负担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00元,由被告赵利刚、李媛媛负担。判决书生效后,赵利刚、李媛媛未按期履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并划拨李媛媛银行及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0867.9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执行到的案件款10867.9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履行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利刚、李媛媛从2021年10月份开始每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直至本案本息完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还应缴纳案件受理费4328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928元。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21)陕0327执6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周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付阳扬书 记 员 李潘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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