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治国、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04民初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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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4民初2207号案件名称
王治国、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治国;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4民初2207号原告: 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千河桥头路口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常美茹,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军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治国,男,汉族,生于1976年6月12日,住陕西省汉中市。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治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7日,开庭审理时,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致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宝鸡华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亚幸 书 记 员 张 习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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