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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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671号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被告:孙燕,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1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01020265。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泉宇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被告:孙燕,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1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01020265。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泉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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