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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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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671号
  • 案件名称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被告:孙燕,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1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01020265。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泉宇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周鹏,局长。被告:孙燕,女,汉族,1981年1月2日出生,住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18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8101020265。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与被告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昌县房产管理局负担。审 判 员 杨 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泉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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