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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蓉、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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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445号
  • 案件名称

    陈蓉、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沅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陈蓉;刘雪云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445号原告:陈蓉,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沅江市。被告:刘雪云,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与被告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晓蓉书 记 员 肖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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