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蓉、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81民初2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981民初2445号案件名称
陈蓉、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沅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蓉;刘雪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81民初2445号原告:陈蓉,女,汉族,1970年8月29日出生,住沅江市。被告:刘雪云,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蓉与被告刘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汉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晓蓉书 记 员 肖晓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昌县房产管理局、孙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671号 下一篇 衡阳某某有限公司、彭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6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