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吴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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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263号案件名称
郭某某、吴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263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朔州市山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2019)晋0622刑初61、69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以及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吴某某、刘某某目前下落不明,郭增建仍在服刑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审判员 蔡世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玺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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