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白永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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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875号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白永杰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白永杰;白玉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9号勒泰中心写字楼B座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1066103B。负责人:丁萍。被执行人:白永杰,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彭家庄乡彭家庄村。被执行人:白玉岳,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彭家庄乡彭家庄村。本院在执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与白永杰、白玉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并与当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后对其名下房产、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件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我院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泽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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