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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晟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齐秀维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2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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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2665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晟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齐秀维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晟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齐秀维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26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兰坪路8号云龙里6-4-101。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被执行人:齐秀维,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晟津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秀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5701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津0101执26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旭审判员  贾 鑫审判员  周朋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紫禾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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