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6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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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643-1号案件名称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栋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栋;段江珠;饶小平;王颖谦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643-1号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13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XRG3H。法定代表人:宋作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恬静,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王栋,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段江珠,女,197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饶小平,男,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乡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被申请人:王颖谦,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栋、段江珠、饶小平、王颖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四个被申请人王栋、段江珠、饶小平、王颖谦的微信、支付宝余额以及所有银行存款40000元,期限一年,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慧新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保证判决以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申请对四个被申请人王栋、段江珠、饶小平、王颖谦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所有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栋、段江珠、饶小平、王颖谦的微信、支付宝余额及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限额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甜甜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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