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堂、周宗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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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155号案件名称
李小堂、周宗境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小堂;周宗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881民初5155号原告:李小堂,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山西省人。被告:周宗境,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四川省人。原告李小堂与被告周宗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宗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购买蔬菜款50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周宗境在大保当镇清水工业园榆林化学包工,于2021年年初开始至2021年6月17日向李小堂购买蔬菜及肉食米面供其下属工人灶上用,被告周宗境于2021年6月10日向李小堂写下60000元欠条一张,于2021年7月3日向李小堂支付菜钱10000元,同时又拿走100元的菜,下欠菜钱50100元,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周宗境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周宗境欠原告李小堂购买蔬菜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周宗境因向原告购买蔬菜等拖欠款项于2021年6月10日向原告出具欠款6万元的条据一份。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50100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堂与被告周宗境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小堂依约向被告提供蔬菜等,被告周宗境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李小堂支付相应款项。对于原告李小堂提出由被告周宗境支付菜钱50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周宗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小堂菜钱501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由被告周宗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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