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伍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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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案件名称
张某1、伍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某1;伍某;王某;张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原告:张某1,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伍某,女,1939年9月3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张某2,男,2000年8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张某1、伍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伍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伍某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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