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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伍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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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
  • 案件名称

    张某1、伍某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遵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某1;伍某;王某;张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2民初14716号原告:张某1,男,1991年2月2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伍某,女,1939年9月3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久,贵州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第三人:张某2,男,2000年8月2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原告张某1、伍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张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伍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伍某承担。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孝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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