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喜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3民终7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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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3民终7450号案件名称
连喜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连喜臣;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7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喜臣,男,汉族,1972年9月8日,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A座12F08室。法定代表人:叶青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荣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圩镇社区福田路24号海岸环庆大厦24层24070。法定代表人:叶青春。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演达大道2号海信金融广场1层02、03、04、05、06号商铺3层01、02号商铺5层01号之一。负责人:王会超。上诉人连喜臣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金泓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荣盛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粤1391民初3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连喜臣收到《预缴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连喜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娟审 判 员 丁晓鹏审 判 员 胡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马晓曼书 记 员 蒋妍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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