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80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802号
  • 案件名称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民终1802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杜浩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负责人:陈添,富县副书记,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4元、上诉人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