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民终18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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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民终1802号案件名称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民终1802号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杜浩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陕西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负责人:陈添,富县副书记,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关于案涉工程价款支付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8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横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64元、上诉人富县北道德乡人民政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8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审 判 员 贺 洁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书 记 员 惠 晓 霞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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