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兰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1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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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888号案件名称
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兰锦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兰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902执1888号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兰锦: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兰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0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兰锦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吉锐电气线缆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59420元,并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10%承担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兰锦现已履行了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欠款本金、利息共计81000元)。故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02民初69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2021)陕0902执1888号案件现予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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