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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镇平、胡攀峰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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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民初961号
  • 案件名称

    黄镇平、胡攀峰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渭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镇平;胡攀峰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503民初961号 原告:胡攀峰,男,汉族,农民,1986年3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673被告:黄镇平,男,汉族,农民,1974年出生,住渭南市华州区。原告胡攀峰与被告黄镇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攀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被告以和原告一起干工程为由,让原告给付其10500元的前期费用。后原告发现被告所称的干工程一事纯属虚构欺骗,经原告质询,被告于2016年12月20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口头承诺春节过后给付原告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于2017年给付了原告1000元,剩余95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判裁。本院经审查,原告胡攀峰未提供被告黄镇平的有效联系方式,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黄镇平的居住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向原告告知并限期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黄镇平的具体居住地址和联系方式后,原告仍不能向本院提供,致使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峰人 民 陪 审 员      梁    锋 人 民 陪 审 员      古 刚 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雨 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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