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敏、刘新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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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850号案件名称
李洪敏、刘新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洪敏;刘新钢;刘刚;赵探;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4850号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DWXXX。法定代表人:章振云,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柳,女,1991年3月8日生,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行,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恒乐,男,1990年4月27日生,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行,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新钢,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洪敏,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刚,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探,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钢、李洪敏、刘刚、赵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9月10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1元,本案诉讼费共计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建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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