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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敏、刘新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4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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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8民初4850号
  • 案件名称

    李洪敏、刘新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洪敏;刘新钢;刘刚;赵探;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8民初4850号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MA6TXDWXXX。法定代表人:章振云,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柳,女,1991年3月8日生,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行,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恒乐,男,1990年4月27日生,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该行,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新钢,男,1984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洪敏,女,198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刘刚,男,1981年8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赵探,男,1986年8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陕西户县海丝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钢、李洪敏、刘刚、赵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9月10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1元,本案诉讼费共计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建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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