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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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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六
  •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53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被执行人:李某乙,女,1968年3月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凌海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某乙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7.2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荣波在锦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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