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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航、路建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吉2405执异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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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5执异10号
  • 案件名称

    路航、路建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龙井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路航;路建义;周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2405执异10号申请人:路航(系路建义的长子),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委托代理人:路建荣,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龙井市。申请执行人:路建义,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已于2021年4月4日死亡。被执行人:周利,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在本院执行路建义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吉24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1)吉2405执124号〕中,路航于2021年9月7日,以路建义已于2021年4月4日因病去世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如下:路建义与周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吉2405民初37号民事判决,判令:周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路建义偿还借款本金287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0月31日起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止,按照年利率3.85%的4倍支付);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周利负担。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周利未履行还款义务,路建义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1)龙执字第124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路建义于2021年4月4日因病死亡,死亡时没有遗嘱、遗赠,也未签署遗赠扶养协议。路建义于2016年8月29日离婚后未再婚。路建义的母亲王兰芳于2010年1月9日死亡,其父亲路振庭于2011年5月8日死亡。路建义的子女有路航,无其他子女。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户口簿复印件;二、亲属关系证明;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四、户籍注销证明复印件;五、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六、死亡注销证明二份。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路建义死亡时其父母已死亡,无路航可以认定为路建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路航作为路建义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2021)龙执字第12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权利。路航提出的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路航为(2021)龙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南永权审判员崔光审判员韩银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宪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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