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恢1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恢105号
  • 案件名称

    孙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恢105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孙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经查询,被执行人各大金融机构的账户,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向被执行人户口所在地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因未能实际控制其车辆,我院依法对其名下车辆进行查封,本案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签字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孔光辉审判员  郝振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耀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