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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居林、杨坤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6执恢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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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6执恢66号
  • 案件名称

    孙居林、杨坤坤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孙居林;杨坤坤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6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孙居林,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被执行人:杨坤坤,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申请执行人孙居林与被执行人杨坤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豫0726民特1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杨坤坤偿还孙居林借款140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孙居林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300元。在恢复执行杨坤坤与孙居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5日、2021年7月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证券信息、无保险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三、2021年4月7日,向延津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延津管理站查询,被执行人在延津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四、2021年6月28日通过走访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9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恢复执行标的为12300元,实际执行到位650元,尚余11650元未能执行到位。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耿 立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原 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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