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玉、刘雅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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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398号案件名称
张华玉、刘雅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张华玉;刘雅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398号原告:张华玉,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刘雅洁,女,1994年12月24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负责人:刘新武。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立梅,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玉与被告刘雅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华玉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雅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玉自愿撤回对被告刘雅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玉撤回对被告刘雅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华玉负担。审 判 员 何亦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伍津津代理书记员 王雄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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