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市爱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异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异85号案件名称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市爱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市爱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异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滨河南路1号互联网产业园902室。法定代表人高兴兴,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尧,系单位员工。被执行人宝鸡市爱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38号院万润国际B座2单元1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38604119N。法定代表人刘建龙,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836580868。法定代表人于春玲,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巨福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马龙龙,任经理。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宝鸡市爱康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世纪通茂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0年4月立案执行(案号(2020)陕0303执407号)。执行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将享有被执行人名下应收债权转让给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2021年6月30日陕西集置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被执行人该笔债权转让行为;同年9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确认书,确认债权转让。现第三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第三人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宝鸡新航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陕0303执40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案件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员 杨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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