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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生元、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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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32号
  • 案件名称

    吕生元、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吕生元;王晓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吕生元,男性,1977年6月10日出生,住临汾市尧都区贾得乡3组133号。 被执行人:王晓峰,男性,1982年8月9日生,汉族,住大宁县太古乡西处河村33号。 本院在执行大宁县人民法院(2021)晋1030民初10号民事调解书吕生元与王晓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以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晓峰还申请执行人吕生元欠款61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至今无法找到。 2、经网络查询系统查询,现已冻结其银行卡;在大宁县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晓峰名下车牌号为晋L2L770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且无法找到该车辆;经向大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委调查,没有发现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晓峰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 3、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和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该案拟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本院的调查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文明 审 判 员  冯 刚 人民陪审员  王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燕瑞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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