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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峰、康垒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2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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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2867号
  • 案件名称

    张占峰、康垒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占峰;康垒垒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2867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峰,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康垒垒,男,汉族,1986年9月24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关于张占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垒垒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3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康垒垒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2021年4月20日、6月29日、7月2日、9月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工商信息、车辆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118.79元,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3、到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委托禹州市人民法院到禹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于2021年6月9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对申请人代理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28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朱 军审判员  郭付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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