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高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1191号

由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21/9/27 0:00:00在陕西省宜川县,依据生效的张杰;高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0630执1191号
  • 案件名称

    张杰、高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宜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张杰;高苗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30执1191号申请执行人:张杰,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被执行人:高苗,男,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宜川县居民,现住宜川县。申请执行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高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30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苗须向申请执行人张杰清偿案款432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张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3、通过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高苗不动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通过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630执11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孟晓宜审判员  古世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