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国良、张君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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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692号案件名称
曹国良、张君洪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曹国良;张君洪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曹国良,男,1970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张君洪,男,1961年7月11日生,汉族,农民,原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本院在执行曹国良申请执行张君洪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国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黑鸡东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执行费2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君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张君洪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君洪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车辆、工商保险依法进行了查询,经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君洪有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相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曹国良释明,申请执行人曹国良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张君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君洪进行第二次网络财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张君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国良未受偿的执行款为2000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君洪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4)黑鸡东商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定的40000元执行款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学军审判员 付云升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金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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