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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龙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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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189号
  • 案件名称

    周龙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龙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189号被执行人:周龙江,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新乐市东王镇康兴村向阳街。本院在执行周龙江其他案由一案中,新乐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冀0184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龙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周龙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以(2021)冀0184执1189号立案执行,2021年09月0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财产,向被执行人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发出。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款无法执行到位。根据案情,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邱俊田审判员  张 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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