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时继斌、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629号
  • 案件名称

    时继斌、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时继斌;姚阳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29号原告:时继斌,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告:姚阳平,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原告时继斌与被告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时继斌于2021年9月9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继斌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鹏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