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继斌、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2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宁0202民初3629号案件名称
时继斌、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时继斌;姚阳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2民初3629号原告:时继斌,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 被告:姚阳平,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 原告时继斌与被告姚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时继斌于2021年9月9日以原、被告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继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继斌负担。 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鹏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新新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保530号 下一篇 周龙江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