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任全、沈任全、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326执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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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390号案件名称
沈任全、沈任全、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沈任全;沈任全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390号 被执行人:沈任全,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沈任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任全未按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罚金义务。故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沈任全罚金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任全账户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再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案款4000元,已执行到位1281.84元,未执行案款2718.16元。因被执行人沈任全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沈任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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