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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任全、沈任全、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326执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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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390号
  • 案件名称

    沈任全、沈任全、罚金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沈任全;沈任全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390号 被执行人:沈任全,男,生于1971年3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沈任全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6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沈任全未按判决书内容自觉履行罚金义务。故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沈任全罚金4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任全账户仅有部分存款,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再无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执行案款4000元,已执行到位1281.84元,未执行案款2718.16元。因被执行人沈任全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沈任全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将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马 晓 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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