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县首善镇荣伟钢材经销部、朱军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1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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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1965号案件名称
眉县首善镇荣伟钢材经销部、朱军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眉县首善镇荣伟钢材经销部;朱军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a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1965号原告:朱军平,男,生于1963年2月21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眉县XX镇荣伟钢材经销部,住所地: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26MA6XFAWP5P。经营葛伟,者:,系该经销部负责人。原告朱军平与被告眉县XX镇荣伟钢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军平撤回对被告眉县XX镇荣伟钢材经销部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军平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杏 书 记 员 孙 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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