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效孟、白维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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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1429号案件名称
张效孟、白维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效孟;白维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效孟,女,汉族被执行人:白维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与被执行人白维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张效孟偿还借款共计8146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18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白维岗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白维岗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网络资金无足额财产,无工商注册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4.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调查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边县管理部,被执行人白维岗未缴纳住房公积金。5.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定边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6.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效孟冻结结果及时间。7.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过谈话确认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与被执行人白维岗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提供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案的执行。综合上述,申请执行人张效孟与被执行人白维岗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142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苏怀喜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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