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江区赤冠经营部、黄金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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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430号案件名称
温江区赤冠经营部、黄金龙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温江区赤冠经营部;黄金龙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3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温江区赤冠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干石路14号。经营者:张力,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温江区赤冠经营部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姝帆,四川腾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金龙,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上诉人温江区赤冠经营部(以下简称赤冠经营部)与被上诉人黄金龙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赤冠经营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赤冠经营部不支付黄金龙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事实与理由:黄金龙入职赤冠经营部后,赤冠经营部即与其签订《入职登记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在两份表格中,双方就工资标准、岗位等合同需要具备的因素(事关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信息)已如实载入;黄金龙知悉工资标准、岗位、期限、社会保险(劳动者要求以现金的方式补贴)等权利,双方按照前述约定内容实际履行。即赤冠经营部以《入职登记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的形式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未损害黄金龙的任何权益。黄金龙因自身发展原因辞职,仅因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赤冠经营部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公平、不诚信,不利于新冠疫情下企业的生存经营、不利于社会和谐发展。赤冠经营部不应向黄金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另外,赤冠经营部于2019年7月16日成立,黄金龙于2019年4月8日入职,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7月16日期间,双方属于自然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即便需向黄金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也应从2019年8月16日开始计算。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黄金龙辩称,《入职申请表》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九大类必备条款,没有明确劳动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等方面的约定,未加盖赤冠经营部公章,黄金龙未按手印,且《入职申请表》仅有一份由赤冠经营部持有;《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样式。总之,《入职申请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均不属于书面劳动合同。黄金龙认可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赤冠经营部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赤冠经营部不支付黄金龙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2.该案诉讼费由黄金龙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黄金龙于2019年4月8日入职赤冠经营部工作,当日双方签订了《员工入职表》。(二)2019年5月14日,黄金龙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载明“转正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转正职位为招商经理(高级),转正薪资为4000元加提成。”(三)2020年3月31日,黄金龙因赤冠经营部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离职。(四)双方确认黄金龙2019年4月工资2,453元、5月工资3760元、6月工资4867元、7月工资4117元、8月工资4707元、9月工资4539元、10月工资5510元、11月工资4286元、12月至2020年1月工资5425元、2020年3月工资1893元。(五)就该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黄金龙作为申请人向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成都市温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成温劳人仲委裁字(2020)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赤冠经营部向黄金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并驳回了其他仲裁请求。赤冠经营部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请如前。一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员工入职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仲裁裁决书》、工资表、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重要载体。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劳动合同一方面具有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作用,同时还具有规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防止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保护功能,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应由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其内容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九大类必备条款。就该案而言,黄金龙系赤冠经营部职工,赤冠经营部应当与黄金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于黄金龙填写的《员工入职表》和《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不仅在内容上未全部涵盖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九大类必备条款,尤其是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而且在形式上也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文本的基本样式,更没有按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因此黄金龙填写的《员工入职表》和《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不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不应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赤冠经营部应向黄金龙支付2019年5月8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即3760元÷30天×24天+4867元+4117元+4707元+4539元+5510元+4286元+5425元+1893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赤冠经营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金龙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38352元;二、驳回赤冠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元,由赤冠经营部负担。赤冠经营部和黄金龙在二审中均未提交新证据。赤冠经营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20年3月31日,黄金龙因赤冠经营部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有异议,认为在一审中已举证黄金龙系“个人原因”离职。本院经核查一审卷宗及一审庭审笔录,未见黄金龙系个人原因离职的相关证据,黄金龙对赤冠经营部主张的离职原因不予认可。因此,赤冠经营部对前述事实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赤冠经营部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黄金龙于2019年4月8日入职赤冠经营部工作”有异议,认为该经营部成立于2019年7月16日,黄金龙的入职时间也应为赤冠经营部成立当日。经核查一审卷宗可见,赤冠经营部提交的黄金龙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表上加盖公章,足以说明前述期间赤冠经营部已经成立,仅系2019年7月16日完成登记。赤冠经营部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黄金龙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无补充,本院二审依法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经核查一审卷宗二审另查明,黄金龙于2019年4月8日填写的《员工入职表》载明:入职岗位“销售(高级招商经理)”;黄金龙的基本信息;备注栏载有“实习期底薪为3200元、转正后底薪为4000元。提成:经销商按薪资方案中的提成执行……”;杨正军在“营销总监签字”栏签字。黄金龙于2019年5月14日填写《新员工转正申请表》载明:黄金龙基本信息;工作期限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转正职位“招商经理(高级);转正薪资“4000+提成”;张力在载有“工作期限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8日”之“人事部门核准意见”栏签名;高小琴在“营销总监签字”栏签字。注:在该“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之前载有“成都赤冠家居有限公司”字样。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赤冠经营部应否向黄金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8352元。针对前述争议焦点,本院评述如下:黄金龙在应聘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与转正后于2019年5月14日填写的《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中载明了双方的信息、黄金龙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及提成计算办法、劳动合同的期限(2019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9日)等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要件,杨正军代表赤冠经营部在《入职申请表》上签名,张力代表赤冠经营部人事部门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上签名,高小琴作为赤冠经营部营销总监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上签名。《入职申请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中载明的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期限等内容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要件,能够代替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双方在《入职申请表》《新员工转正申请表》签名时即视为黄金龙与赤冠经营部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赤冠经营部认为其已与黄金龙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赤冠经营部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5民初153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黄金龙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金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冯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 莉书 记 员 谢彦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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