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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梅、裴某桥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黔0628民初3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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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黔0628民初3246号
  • 案件名称

    石某梅、裴某桥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某梅;裴某桥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黔0628民初3246号原告:石某梅,女,1991年7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被告:裴某桥,男,1984年4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太平营乡。原告石某梅诉被告裴某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石某梅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考虑到小孩的健康成长,愿意与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0元(已预收),由原告石某梅负担。审 判 员 麻心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香书 记 员 吴秋燕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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