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翠琴、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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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13号案件名称
马翠琴、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马翠琴;王宏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13号申请执行人:马翠琴,女,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白坪街道办事处白坪政村郝家坬011号,居民身份证:610624196812050025。被执行人:王宏亮,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白坪街道办事处郝家尧村,居民身份证:61062419690905001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翠琴与被执行人王宏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宏亮于2021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翠琴5000元,2022年1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翠琴5000元,共计10000元,诉讼费27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马翠琴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侯新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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