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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彬、黄凌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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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477号
  • 案件名称

    张晓彬、黄凌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晓彬;黄凌炜
  • 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477号原告:张晓彬,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黄凌炜,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张晓彬与被告黄凌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晓彬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晓彬负担。审 判 员 董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灵歌书 记 员 朱伟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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