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彬、黄凌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21民初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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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21民初2477号案件名称
张晓彬、黄凌炜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舞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晓彬;黄凌炜案件缘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21民初2477号原告:张晓彬,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黄凌炜,男,199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原告张晓彬与被告黄凌炜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晓彬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95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张晓彬负担。审 判 员 董国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董灵歌书 记 员 朱伟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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