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普、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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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49号案件名称
张军普、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军普;董红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49号原告:张军普,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芬(系原告女儿),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被告:董红波,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原告张军普与被告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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