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军普、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4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49号
  • 案件名称

    张军普、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张军普;董红波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49号原告:张军普,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芬芬(系原告女儿),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被告:董红波,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人,农民。原告张军普与被告董红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吉 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