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根生、张素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3民初9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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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3民初955号案件名称
卢根生、张素红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内丘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卢根生;张素红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3民初955号原告:卢根生,男,195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张素红,女,汉族,住内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根生与被告张素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根生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素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根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根生撤回对被告张素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根生负担。审判员 陈金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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