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坤、张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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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922号案件名称
张坤、张坤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坤;张坤;吴宝良;吴宝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吴宝良,男,生于1960年1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张坤,男,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宝良与被执行人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326民初1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27400元,诉讼费275元。本案执行费3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3日,双方当事人到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27400元,诉讼费275元。被执行人已私下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下余案款22400元,诉讼费275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清结为止。二、执行费3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31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9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书 记 员 贾 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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