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陈香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5执11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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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11281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陈香琴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陈香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11281号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住所地青龙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良。被执行人:陈香琴,女,1989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与陈香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36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858.2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陈香琴名下车牌号为川A8××××的车辆,但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5民初336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靖执行员 吕 琨执行员 杨可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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