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生、贺玉龙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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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案件名称
张春生、贺玉龙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张春生;贺玉龙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8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被执行人:贺玉龙,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南召县白土岗镇。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贺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玉龙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间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建议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富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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