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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贺玉龙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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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张春生、贺玉龙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张春生;贺玉龙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恢2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春生,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8日,住南召县白土岗镇。被执行人:贺玉龙,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住南召县白土岗镇。申请执行人张春生与贺玉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玉龙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期间无需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建议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1636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恢2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崔乃元审判员  李闪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富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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