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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英、卜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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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244号
  • 案件名称

    刘海英、卜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刘海英;卜海忠;刘永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244号 原告:刘永富,男,生于1958年6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海忠,男,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海英,男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富与被告卜海忠、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富负担。  审  判  员    常  伟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钟贵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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