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英、卜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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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244号案件名称
刘海英、卜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刘海英;卜海忠;刘永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民初4244号 原告:刘永富,男,生于1958年6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卜海忠,男,生于1982年4月2日,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海英,男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富与被告卜海忠、刘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永富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富负担。 审 判 员 常 伟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钟贵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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