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吉彪、朱银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恢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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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恢1352号案件名称
杨吉彪、朱银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吉彪;朱银年;藏向林;王克峰;谈吉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恢1352号申请执行人:杨吉彪,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朱银年,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藏向林,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谈吉新,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杨吉彪与被执行人朱银年、藏向林、王**峰、谈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的(2013)甘民初字第2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银年、藏向林、王**峰、谈吉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吉彪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8242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吉彪与被执行人朱银年自愿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朱银年自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之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吉彪20000元、12月30日之前再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吉彪25000元,直至2024年12月30日之前将本案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吉彪以“已与被执行人朱银年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0702执恢13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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