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郑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4民初213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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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民初2137号之三案件名称
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郑栋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郑栋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4民初2137号之三原告: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郑栋,男。原告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因与被告就本案争议事实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原案件移送裁定因当事人矛盾已化解,不再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元、保全费926元,共计1946元,由原告西咸新区速玺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 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晓妮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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